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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
    1月26日上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部署会,部党组书记、部长倪虹出席会议并强调,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支持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姜万荣主持会议。中央财办、中央金融办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有关负责同志和35个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的重大举措。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牵头协调作用,把这一重要机制迅速建立和运转起来,及时研判本地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房地产融资需求,强化统筹谋划,细化政策措施,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推动房地产企业和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协调解决好房地产融资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会议强调,项目有序开发建设,是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的基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项目融资难题, 各地要以项目为对象,抓紧研究提出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精准有效支持合理融资需求。 信贷资金要确保封闭运行、合规使用,坚决防止挪用。省级层面要跟踪监测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国家层面将建立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项目信息平台,实行周调度、月通报。 会议要求,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长短结合、标本兼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因城施策、精准施策、一城一策,用好政策工具箱, 充分赋予城市房地产调控自主权,各城市可以因地制宜调整房地产政策。 要以编制住房发展规划为抓手,完善保障+市场的住房供应体系,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新机制,健全房屋全生命周期基础性制度,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打造绿色、低碳、智能、安全好房子。要重拳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纠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物业等方面乱象,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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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2023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10913亿元,比上年下降9.6%(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6);其中,住宅投资83820亿元,下降9.3%。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38364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7.2%。其中,住宅施工面积589884万平方米,下降7.7%。房屋新开工面积95376万平方米,下降20.4%。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69286万平方米,下降20.9%。房屋竣工面积99831万平方米,增长17.0%。其中,住宅竣工面积72433万平方米,增长17.2%。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2023年,商品房销售面积111735万平方米,比上年下降8.5%,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8.2%。商品房销售额116622亿元,下降6.5%,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6.0%。 2023年末,商品房待售面积67295万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9.0%。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长22.2%。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27459亿元,比上年下降13.6%。其中,国内贷款15595亿元,下降9.9%;利用外资47亿元,下降39.1%;自筹资金41989亿元,下降19.1%;定金及预收款43202亿元,下降11.9%;个人按揭贷款21489亿元,下降9.1%。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2023年12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93.36。 表 1 2023 年 1 12 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指标 绝对量 比上年增长(%)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110913 -9.6 其中:住宅 83820 -9.3 办公楼 4531 -9.4 商业营业用房 8055 -16.9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838364 -7.2 其中:住宅 589884 -7.7 办公楼 33132 -5.1 商业营业用房 72181 -9.6 房屋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95376 -20.4 其中:住宅 69286 -20.9 办公楼 2589 -18.5 商业营业用房 6459 -20.4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99831 17.0 其中:住宅 72433 17.2 办公楼 2890 10.8 商业营业用房 7023 4.6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111735 -8.5 其中:住宅 94796 -8.2 办公楼 2717 -9.0 商业营业用房 6356 -12.0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116622 -6.5 其中:住宅 102990 -6.0 办公楼 3742 -12.9 商业营业用房 6619 -9.3 商品房待售面积(万平方米) 67295 19.0 其中:住宅 33119 22.2 办公楼 4854 17.7 商业营业用房 14231 13.3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亿元) 127459 -13.6 其中:国内贷款 15595 -9.9 利用外资 47 -39.1 自筹资金 41989 -19.1 定金及预收款 43202 -11.9 个人按揭贷款 21489 -9.1 表 2 2023 年 1 12 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地 区 投资额 (亿元) 比上年增长 (%) 住 宅 住 宅 全国总计 110913 83820 -9.6 -9.3 东部地区 66705 48778 -5.3 -5.1 中部地区 21423 17541 -9.5 -8.1 西部地区 19760 15136 -19.6 -18.9 东北地区 3026 2365 -24.5 -26.3 表 3 2023 年 1 12 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房地产销售情况 地 区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 绝对数 (万平方米) 比上年增长 (%) 绝对数 (亿元) 比上年增长 (%) 全国总计 111735 -8.5 116622 -6.5 东部地区 51590 -6.7 71939 -5.8 中部地区 28330 -13.2 20810 -11.2 西部地区 27829 -7.5 21032 -3.7 东北地区 3986 -3.0 2842 -7.7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2.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的影响,包含了随机因素,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每月根据新加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12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景气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景气水平,95以下为较低景气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景气水平。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6.同比增速说明 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等指标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数据之间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加强在库项目管理,对退房的商品房销售数据进行了修订。(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改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非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投资以及具有抵押性质的销售数据。 (出处: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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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1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111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104045亿元,同比下降9.4%(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6);其中,住宅投资78852亿元,下降9.0%。 111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3134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2%。其中,住宅施工面积585309万平方米,下降7.6%。房屋新开工面积87456万平方米,下降21.2%。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63737万平方米,下降21.5%。房屋竣工面积65237万平方米,增长17.9%。其中,住宅竣工面积47581万平方米,增长18.5%。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11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10050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8.0%,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7.3%。商品房销售额105318亿元,下降5.2%,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4.3%。 11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6538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0%。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长20.4%。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11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117044亿元,同比下降13.4%。其中,国内贷款14227亿元,下降9.8%;利用外资42亿元,下降35.1%;自筹资金38505亿元,下降20.3%;定金及预收款39583亿元,下降10.9%;个人按揭贷款19982亿元,下降8.1%。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11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93.42。 表 1 2023 年 1-11 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指标 绝对量 同比增长( % )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104045 -9.4 其中:住宅 78852 -9.0 办公楼 4145 -10.0 商业营业用房 7493 -16.9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831345 -7.2 其中:住宅 585309 -7.6 办公楼 32665 -5.7 商业营业用房 71970 -9.4 房屋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87456 -21.2 其中:住宅 63737 -21.5 办公楼 2320 -19.1 商业营业用房 5893 -21.7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65237 17.9 其中:住宅 47581 18.5 办公楼 1805 5.5 商业营业用房 4539 0.7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100509 -8.0 其中:住宅 85964 -7.3 办公楼 2280 -11.5 商业营业用房 5493 -13.9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105318 -5.2 其中:住宅 93646 -4.3 办公楼 3088 -15.1 商业营业用房 5772 -11.9 商品房待售面积(万平方米) 65385 18.0 其中:住宅 31813 20.4 办公楼 4764 17.8 商业营业用房 14069 13.7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亿元) 117044 -13.4 其中:国内贷款 14227 -9.8 利用外资 42 -35.1 自筹资金 38505 -20.3 定金及预收款 39583 -10.9 个人按揭贷款 19982 -8.1 表 2 2023 年 1-11 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地 区 投资额 (亿元) 同比增长 ( % ) 住 宅 住 宅 全国总计 104045 78852 -9.4 -9.0 东部地区 62103 45601 -5.1 -5.0 中部地区 20018 16381 -9.0 -7.6 西部地区 19049 14626 -19.1 -18.1 东北地区 2876 2244 -25.5 -27.4 表 3 2023 年 1-11 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房地产销售情况 地 区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 绝对数 (万平方米) 同比增长 ( % ) 绝对数 (亿元) 同比增长 ( % ) 全国总计 100509 -8.0 105318 -5.2 东部地区 46148 -6.3 64872 -4.3 中部地区 25607 -12.2 18853 -10.2 西部地区 25132 -7.2 19023 -2.8 东北地区 3622 -3.4 2571 -8.8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2.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的影响,包含了随机因素,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每月根据新加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12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景气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景气水平,95以下为较低景气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景气水平。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6.同比增速说明 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等指标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数据之间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加强在库项目管理,对退房的商品房销售数据进行了修订。(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改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非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投资以及具有抵押性质的销售数据。 (出处: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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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1
    一、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情况 19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87269亿元,同比下降9.1%(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6);其中,住宅投资66279亿元,下降8.4%。 19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施工面积815688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1%。其中,住宅施工面积574250万平方米,下降7.4%。房屋新开工面积72123万平方米,下降23.4%。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52512万平方米,下降23.9%。房屋竣工面积48705万平方米,增长19.8%。其中,住宅竣工面积35319万平方米,增长20.1%。 二、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 19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84806万平方米,同比下降7.5%,其中住宅销售面积下降6.3%。商品房销售额89070亿元,下降4.6%,其中住宅销售额下降3.2%。 9月末,商品房待售面积64537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3%。其中,住宅待售面积增长19.7%。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情况 19月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98067亿元,同比下降13.5%。其中,国内贷款12100亿元,下降11.1%;利用外资36亿元,下降40.0%;自筹资金31252亿元,下降21.8%;定金及预收款33631亿元,下降9.6%;个人按揭贷款17028亿元,下降6.9%。 四、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 9月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为93.44。 表 1 2023 年 1-9 月份全国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情况 指标 绝对量 同比增长( % )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87269 -9.1 其中:住宅 66279 -8.4 办公楼 3437 -11.0 商业营业用房 6269 -17.6 房屋施工面积(万平方米) 815688 -7.1 其中:住宅 574250 -7.4 办公楼 32260 -5.5 商业营业用房 70825 -9.5 房屋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 72123 -23.4 其中:住宅 52512 -23.9 办公楼 1938 -20.2 商业营业用房 4910 -23.6 房屋竣工面积(万平方米) 48705 19.8 其中:住宅 35319 20.1 办公楼 1461 15.0 商业营业用房 3469 3.6 商品房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84806 -7.5 其中:住宅 72770 -6.3 办公楼 1948 -11.8 商业营业用房 4501 -17.0 商品房销售额(亿元) 89070 -4.6 其中:住宅 79311 -3.2 办公楼 2640 -16.1 商业营业用房 4786 -14.6 商品房待售面积(万平方米) 64537 18.3 其中:住宅 31186 19.7 办公楼 4730 21.4 商业营业用房 14027 14.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亿元) 98067 -13.5 其中:国内贷款 12100 -11.1 利用外资 36 -40.0 自筹资金 31252 -21.8 定金及预收款 33631 -9.6 个人按揭贷款 17028 -6.9 表 2 2023 年 1-9 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地 区 投资额 (亿元) 同比增长 ( % ) 住 宅 住 宅 全国总计 87269 66279 -9.1 -8.4 东部地区 51652 38056 -4.4 -4.0 中部地区 17072 13953 -8.4 -6.9 西部地区 16107 12379 -19.4 -18.0 东北地区 2438 1891 -27.2 -29.5 表 3 2023 年 1-9 月份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房地产销售情况 地 区 商品房销售面积 商品房销售额 绝对数 (万平方米) 同比增长 ( % ) 绝对数 (亿元) 同比增长 ( % ) 全国总计 84806 -7.5 89070 -4.6 东部地区 38822 -5.2 54953 -3.0 中部地区 21850 -11.0 16106 -9.2 西部地区 21107 -8.7 15858 -4.4 东北地区 3027 -2.4 2154 -8.5 附注 1.指标解释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完成投资:指报告期内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建筑面积)。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销售额: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价款(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认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商品房销售面积同口径,也是累计数据。 商品房待售面积: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但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到位资金: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及来源渠道。具体细分为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个人按揭贷款和其他资金。该指标是累计数据。 房屋施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上期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以及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面积。多层建筑物的施工面积指各层建筑面积之和。 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建筑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复工的建筑面积。房屋的开工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房屋新开工面积指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不能分割计算。 房屋竣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2.统计范围 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 3.调查方法 按月(1月份除外)进行全面调查。 4.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要说明 全国房地产开发景气指数(简称国房景气指数)遵循经济周期波动的理论,以景气循环理论与景气循环分析方法为依据,运用时间序列、多元统计、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以房地产开发投资为基准指标,选取了房地产投资、资金、面积、销售有关指标,剔除季节因素的影响,包含了随机因素,采用增长率循环方法编制而成,每月根据新加入的数据对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国房景气指数选择2012年为基年,将其增长水平定为100。通常情况下,国房景气指数100点是最合适的景气水平,95至105点之间为适度景气水平,95以下为较低景气水平,105以上为偏高景气水平。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6.同比增速说明 房地产开发投资、商品房销售面积等指标的增速均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数据之间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加强在库项目管理,对退房的商品房销售数据进行了修订。(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改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非房地产开发性质的项目投资以及具有抵押性质的销售数据。 (出处: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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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
    19月份,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375035亿元,同比增长3.1%(按可比口径计算,详见附注7)。其中,制造业投资增长6.2%,增速比18月份加快0.3个百分点。从环比看,9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增长0.15%。19月份,民间固定资产投资193399亿元,同比下降0.6%。 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7951亿元,同比下降1.0%;第二产业投资116808亿元,增长9.0%;第三产业投资250276亿元,增长0.7%。 第二产业中,工业投资同比增长9.0%。其中,采矿业投资增长1.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投资增长25.0%。 第三产业中,基础设施投资(不含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同比增长6.2%。其中,铁路运输业投资增长22.1%,水利管理业投资增长4.9%,道路运输业投资增长0.7%,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下降1.2%。 分地区看,东部地区投资同比增长5.4%,中部地区投资下降0.9%,西部地区投资下降0.4%,东北地区投资下降2.7%。 分登记注册类型看,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3.3%,港澳台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下降2.6%,外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 2023 年 1 9 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主要数据 指 标 2023 年1-9月份 同比增长( %)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 3.1 其中:国有控股 7.2 其中:民间投资 -0.6 按构成分 建筑安装工程 2.4 设备工器具购置 6.8 其他费用 3.1 分产业 第一产业 -1.0 第二产业 9.0 第三产业 0.7 分行业 农林牧渔业 0.5 采矿业 1.6 制造业 6.2 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 6.5 食品制造业 7.5 纺织业 -2.2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3.5 医药制造业 -0.2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9.9 金属制品业 1.7 通用设备制造业 5.1 专用设备制造业 8.2 汽车制造业 20.4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1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10.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5.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6 其中:铁路运输业 22.1 道路运输业 0.7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0.1 其中:水利管理业 4.9 公共设施管理业 -1.2 教育 2.3 卫生和社会工作 -0.4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7 分注册类型 其中:内资企业 3.3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2.6 外商投资企业 1.7 注:此表中速度均未扣除价格因素。 附注 1、指标解释 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的费用的总称。 国有控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 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行政和事业单位的投资项目都属于国有控股。 登记注册类型: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依据是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执行。划分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是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个体经营登记注册类型分类及代码的通知》(国统办字〔1999〕2号)执行。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基层统计单位均要填报登记注册类型。登记注册类型由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填报。已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的,按登记注册类型填报,未登记的,按投资者的登记注册类型或有关文件的规定填报。 其中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2、统计范围 计划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及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 3、调查方法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按月进行全面调查(1月份数据免报)。 4、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划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3个省。 5、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17)。 6、环比数据修订 根据季节调整模型自动修正结果,对2022年9月份以来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速进行修订。修订结果及2023年9月份环比数据如下: 年 度 月 份 环比增速( %) 202 2年 9 月 0.35 10 月 1.91 11 月 -0.84 12 月 1.18 202 3年 1 月 0.10 2 月 0.06 3 月 0.11 4 月 -0.36 5 月 0.29 6 月 -0.05 7 月 -0.14 8 月 0.20 9 月 0.15 7、同比增速说明 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按可比口径计算。报告期数据与上年已公布的同期数据之间存在不可比因素,不能直接相比计算增速。主要原因是:(一)加强在库投资项目管理,部分不符合投资统计制度规定的项目退出了调查范围。(二)加强统计执法,对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改正。(三)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剔除跨地区、跨行业重复统计数据。 (出处: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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